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 秦慧如 被告 林王春馨
林子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並於同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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