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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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2號聲請人 陳韋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國軍同袍儲蓄會國軍雲林財務組所發售之軍人儲蓄獎券,因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該證券發行人所在地位於雲林縣,並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軍人儲蓄獎券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52號│├──┬───────┬──────┬──┬──┬──┬────┬────┤│編號│發售單位│起迄號碼│組別│張數│券別│金額│發售日期││││││││(新臺幣)││├──┼───────┼──────┼──┼──┼──┼────┼────┤│01│國軍同袍儲蓄會│00000-00000│9830│1│D│10萬元│101.4.9│││國軍雲林財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