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吳雅惠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陳奕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55號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吳雅惠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55號被告陳奕良妨害風化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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