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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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