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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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28號上訴人 王少丰
瑞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堂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於原審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9,446.08元,依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04年8月18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32.642元計算,換算新臺幣(下同)為961,179元(計算式:29446.08×
32.642=961,1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