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8號聲請人 余嘉茜 上列聲請人余嘉茜因與相對人 黃富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余嘉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經核,聲請人雖於聲請狀提出存證信函,然本票之提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不發生提示之效力。故請具狀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