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玄淑 代理人 李明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本票2紙,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0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001│奇美實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105年1月17日│未載│921,250,000元│││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002│奇美實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105年1月17日│未載│737,000,000元│││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