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7號聲請人 邱炳彰 上列聲請人邱炳彰因與相對人 黃智彥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炳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請求「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惟經核本件並無送達聲請狀繕本予相對人之必要,則聲請人本件請求計算利息之起算日究為何日(不得早於系爭本票之提示日107年3月15日)?是否係指「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請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