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陳清標 被告高天筆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高永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高天筆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之原告所佔派下權比例,以為核定之標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高天筆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