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被告 江欽宏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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