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宗義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計算機壹台、六合彩簽注單拾柒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宗義犯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96年度速偵字第1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得之計算機1台、六合彩簽注單16張及六合彩明細表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96年度速偵字第15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6年4月9日以96年度上職議字第3318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6年4月9日起,並於97年4月8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53號偵查卷宗、96年度緩字第40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01年度執聲字第421號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可稽。而扣案之計算機1台、六合彩簽注單17張(按,聲請意旨所載之六合彩明細表1張,據被告於偵訊時稱係為簽注單,非為六合彩明細表,且經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同此認定,有96年3月22日之偵訊筆錄及緩起訴處分書附於96年度速偵字第153號卷可稽,聲請書誤載為六合彩明細表應予更正),均係被告所有供賭博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明在卷,是本件扣案之計算機1台、六合彩簽注單17張,核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合於上開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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