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另「 葉秋華 」部分送達不到,支付命令失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5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請載明是否追加「丙○○」部分。若未載明,本院僅就乙○○部分審理),並依被告人數附加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