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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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0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5,2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