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0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5,2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稜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