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55號被告 王怡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判期日,屆時被告應自行到庭,無故不到,得予拘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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