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利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利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倘其中一罪或數罪之宣告刑有與其他各罪重複定刑之確定裁判之情形(例如,聲請甲、
乙、丙三罪定應執行刑,惟乙、丙罪之宣告刑曾經定執行刑確定後,乙罪又與甲罪重複定應執行刑),因其存在本身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受刑人係造成雙重處罰之危險,而屬違背法令,且重複定刑之裁判確定時,已生實質確定力,於法院審酌定執行刑時,因同時有兩種內部界限存在並受其拘束,該重複定刑之裁判恐不當影響法院裁量定刑之結果,而難以進行妥適、合理之評價。法院於此情形,為保障受刑人之利益,應不得定應執行刑,而應由檢察官將該重複定刑之裁判予以救濟撤銷後,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為妥。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各罪,固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12年9月2日)之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然而,受刑人所犯如本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於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657號裁定與該裁定附表所示編號1至4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下稱另案),惟因另案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11年6月13日」,應更正為「112年6月13日」,更正後即無法與另案之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以113年度執抗字第14號提起抗告,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306號案件處理中,尚未確定,有另案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本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經檢察官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如本院作成實體裁定,核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抵觸,又因另案裁定既未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為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宜由本院於此時就本案先予定應執行刑,為與另案有為適度協調之機會,應由本院將檢察官之聲請駁回,嗣檢察官釐析相關重點後,再為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附表:受刑人陳利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01/10112/06/13112/05/3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47號等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47號等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3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35號112年度易字第535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95號判決日期112/07/14112/07/14113/03/1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35號112年度易字第535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9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02112/09/02113/04/18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29號(編號1至2曾定執行刑5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29號(編號1至2曾定執行刑5月)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67號附表:受刑人陳利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2/07/07112/01/12、112/06/13112/05/12至112/05/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55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752號等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3年度壢簡字第470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35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07號判決日期113/03/29113/04/12113/07/30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3年度壢簡字第470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35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5/08113/05/15113/09/13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65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09號(曾定執行刑5月)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