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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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蘇上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政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請求「薪資」與「資遣費」部分,請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請具狀 陳明 以謝政翰為相對人之法律依據為何?該部分債
權究存在於聲請人與謝政翰間?抑存在於聲請人與第三人「樂與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㈡承㈠,如系爭債權之債務人為第三人「樂與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㈢承㈡,如以「樂與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請具狀陳明並查報下列事項:
⒈「樂與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業已解散或廢止
?⒉如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應自行至主管機關及戶政機關查詢相關資料,並將查得資料提出到院)。
⒊如已解散或廢止,則聲請人應向管轄法院查報「樂與食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則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如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含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㈤就主張債務人「短發薪資」部分,請陳明下列事項:
⒈主張「自民國109年3月至9月間」之差額,是否為扣除勞
健保等支出之差額?如是,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該部分之差額之法律依據為何?如否,請逐一條列差額若干。
⒉請陳明債務人短發薪資之正確數額若干,並陳明計算式。
㈥就對債務人請求「資遣費」部分,請提出資遣費試算表到
院,並陳明正確之資遣費數額若干。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聲請人應自行至勞動部網站計算,並將試算結果陳報到院)。
二、就請求「代墊雜支」部分,請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該部分債權究存在於聲請人與謝政翰間?抑存在於聲請人
與第三人「樂與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或存在於聲請人與第三人「當真股份有限公司」間?㈡請陳明以謝政翰為相對人之法律依據為何?㈢請提出足資釋明「代墊雜支」款項為新臺幣39,196元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
㈣如該部分債權係存在於聲請人與第三人「當真股份有限公
司」間,則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到院。(聲請人應自行至主管機關及戶政機關查詢相關資料,並將查得資料提出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更一 字第 1 號裁定(113.01.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58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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