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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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甲○○
之3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 律師複代理人 陳鴻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號3樓法定代理人乙○○
弄2之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 律師
黃捷琳 律師 陳倍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