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 萬自 立即原告被上訴人 金輝雄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6月12日裁定,請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