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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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 萬自 立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金輝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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