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黃麗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彥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65、週年利率百分之2.36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即提出借據所載貴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