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黃麗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彥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65、週年利率百分之2.36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即提出借據所載貴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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