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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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1│2│3│├───┼────────┼────────┼────────┤│所犯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名及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第83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95年10月21日│95年10月中旬某日│95年11月9日││期││││├───┼────────┼────────┼────────┤│偵查機│桃園地檢署96年度│桃園地檢署95年度│桃園地檢署95年度││關及案│偵字第2041號│偵字第24863號│毒偵字第5996號││號││││├─┬─┼────────┼────────┼────────┤│最│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752│96年度訴字第257││審│號│374號│號│號││├─┼────────┼────────┼────────┤││判│96年2月27日│96年4月27日│96年2月26日│││決││││││日││││││期││││├─┼─┼────────┼────────┼────────┤│確│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院│││││判├─┼────────┼────────┼────────┤│決│案│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752│96年度訴字第257│││號│374號│號│號││├─┼────────┼────────┼────────┤││確│96年4月26日│96年5月14日│96年3月26日│││定││││││日││││││期││││├─┴─┼────────┼────────┼────────┤│依中華│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民國96│伍日││伍日││年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4│5│6│├───┼────────┼────────┼────────┤│所犯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及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95年11月9日│95年11月間某日│95年10月21日至11││期│││月28日│├───┼────────┼────────┼────────┤│偵查機│桃園地檢署95年度│桃園地檢署96年度│桃園地檢署95年度││關及案│毒偵字第5996號│偵字第10693號│毒偵字第6179號等││號││││├─┬─┼────────┼────────┼────────┤│最│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96年度訴字第257│96年度壢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288││審│號│號│1120號│號││├─┼────────┼────────┼────────┤││判│96年2月26日│96年6月15日│96年5月25日│││決││││││日││││││期││││├─┼─┼────────┼────────┼────────┤│確│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院│││││判├─┼────────┼────────┼────────┤│決│案│96年度訴字第257│96年度壢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288│││號│號│1120號│號││├─┼────────┼────────┼────────┤││確│96年3月26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30日│││定││││││日││││││期││││├─┴─┼────────┼────────┼────────┤│依中華│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肆月││民國96│伍日││││年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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