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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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原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被告 紀博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