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皓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伍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蔡柏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