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名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964號),本院業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辯論終結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又於111年6月2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5677號移送併辦於本院,故本案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7月13日下午2時15分於本院19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