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告 蔡文祥 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 律師被告 蕭基壁
劉晏伶 蕭子翔 蕭郁儒 成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文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355-11地號土地及同段355-12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就其價金以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是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註:計算明細如附表)為認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2667元【計算式:0000000元+210667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右喬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元/㎡)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1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2391600024分之21,652,000元2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581600024分之2210,667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