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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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747號債權人祭祀公業 楊同興 法定代理人 楊基星 代理人 甘大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同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祭祀公業楊同興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楊基星為法定代理人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第一次租賃契約影本。
㈢確認每半年租金為何?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