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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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債權人永吉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鳳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永吉森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依貨
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或「宥建股
份有限公司」?因報價單業主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與發票買受人宥建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並說明二家公司有何相關聯,及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