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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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745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容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162,84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
務人剩餘金額155,760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