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丙○○即被告乙○○被上訴人甲○○即原告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0一號妨害婚姻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