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93號聲請人 陳林金鳳 法定代理人 蔡琇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嘉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與附表所載不一)
二、相對人陳嘉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