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來清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順玉
周德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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