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117號債權人 陳培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佳清潔工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及提出其合
法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之釋明?並確認其商號名稱是否有誤!㈡提出債務人應給付薪資之相關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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