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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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7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世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及第362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判決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世杰之同居人 徐瑋 簽名收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被告。而被告固已於上訴期間內即107年1月4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1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乃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7年2月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於同年月9日由被告本人簽名收訖,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補正裁定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被告,然被告收受該補正裁定已逾7日(並加計在途期間),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綜此堪認被告之上訴不符法律上程式,揆諸前揭說明,依法即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