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詹悅伶
李文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6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