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錦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錦村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增載前科如下:一、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曾
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8年度士簡字第437號刑事簡易判決,
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8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惟被告竟不
知悛悔,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