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5號原告日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梓祥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72之1號,兩造簽訂之契約合意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件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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