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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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4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複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被告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裕淵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複代理人 錢清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學宏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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