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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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債務人 林萱佑 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辦理保單借款或領取解約金。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萱佑已經本院101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聲請人為聲請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0.安心無憂醫療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0.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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