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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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進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進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謝進原因業務侵占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8113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以109年度沙簡字第59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嗣於109年12月7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0年9月17日、19日至20日、30日至同年10月1日復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1年6月16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罪)及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111年7月18日確定在案,經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故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附資料,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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