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2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德港科技開發洋行代表人 歐俊龍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代表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上訴人代表人歐俊龍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宣判,該判決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111年6月30日變更為歐俊龍,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本於首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命歐俊龍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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