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65號、101年度執字第10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良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俊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206號、101年度訴緝字第
20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2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2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附表:
受刑人邱俊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4日│100年5月4日│100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071號│毒偵字第2071號│毒偵字第22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206號│206號│2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8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206號│206號│203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3日│101年9月3日│││日期││││├───┴────┼────────┼────────┼────────┤││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329號(編│執字第9329號(編│執字第9329號(編││備註│號1、2定刑有期│號1、2定刑有期│號3、4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徒刑1年4月)│徒刑1年3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22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03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9月3日│││日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329號(編││備註│號3、4定刑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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