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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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46號聲請人 林元 登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附表正確支票付款銀行、甲存帳號(須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一致)。
三、請確定本件支票之發票人及受款人為何人?如台端非受款人請補正台端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改聲請人為受款人,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