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王秀梅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被告 施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9,81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9,881元/㎡×面積1,613.17㎡×權利範圍155/10000)+建物課稅總現值242,500元=1,989,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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