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 張恆綸 被上訴人 毛千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之109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之109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賴文姍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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