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彭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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