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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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美
許靖晏許俊傑羅春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賭資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素美、許靖晏、許俊傑、羅春良等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象棋麻將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15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素美等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麻將1副、賭資15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明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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