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陳文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竪程 、 林東輝 、 楊文財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民國105年度救字第8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聲請事件卷可稽。是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