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章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章賢因犯重利等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劉章賢因犯重利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附表】:受刑人劉章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1年4月28日│101年1月間某日│101年1月底某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86號│偵字第20274號│偵字第2027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投刑簡字│101年度中簡字第2│101年度中簡字第2││實││第243號│460號│46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7日│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20日│├─┼──────┼────────┼────────┼────────┤│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投刑簡字│101年度中簡字第2│101年度中簡字第2││決││第243號│460號│4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05號(已│執字第93號(編號│執字第93號(編號│││執畢)│2至5號應執行拘役│2至5號應執行拘役││││115日)│115日)│└────────┴────────┴────────┴────────┘┌────────┬────────┬────────┬────────┐│編號│4│5││├────────┼────────┼────────┼────────┤│罪名│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1年3月29日16時│101年4月初某日│││(民國)│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274號│偵字第202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101年度中簡字第2│││實││460號│46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101年度中簡字第2│││決││460號│4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3號(編號│執字第93號(編號││││2至5號應執行拘役│2至5號應執行拘役││││115日)│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