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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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圓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高跟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圓祈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48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高跟鞋1雙,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48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高跟鞋1雙(102年度紅保字第2650號),經鑑定結果係仿冒「GUCCI」商標之商品乙節,有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思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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