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52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新台幣)│││├──┼──────┼─────┼────┼────┼─────┼──────┤│001│高苑技術學院│華南商業銀│00000000│27,750元│0000000│93年4月25日│││ 余玲雅 │行岡山分行│450││││││││││││└──┴──────┴─────┴────┴────┴─────┴──────┘